【勞動檢查】你的薪資裡也有一筆「固定加班費」嗎?這樣老闆是不是就不用再付加班費了?
阿源最近轉換跑道,到餐廳擔任外場服務員的工作。工作採排班制,月休八天,上班時間是10:00~21:30,14:00~16:00則為休息時間,每天的工作時間為9.5小時;因為每天都固定有1.5小時的加班,且月休八天也會導致休息日的不足,因此,在阿源面試時,餐廳陳老闆就直接告知小陳薪資結構中,會另外給付一筆定額的「固定加班費」,以避免加班費計算的繁瑣。雖然阿源對餐廳工作十分嚮往,但在聽到薪資中內含一筆固定加班費這樣的做法時,他心裡還是充滿疑問,深怕對自己的勞動權益造成影響。究竟,雇主能否以內含一筆固定加班費的方式和勞工進行薪資的約定呢?
在計算加班費之前,應先確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關於「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主要是規範在勞基法第24條(註一),包括工作日以及休息日。對於勞基法稍有認識的民眾,對此條應該並不陌生,無非就是規範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以及超過2小時後之計算方式。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又雇主與勞工因確定延長工作時數有困難,或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在內之工資,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但仍須可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其給付優於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固得拘束勞雇雙方,如有不足,則屬違背強制規定,勞工仍得就該不足之部分,請求雇主給付。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再按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及第39條假日工作加給工資所定之最低標準,均係依所約定之平日工資為計算之基礎,而「平日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凡經常性給與,包括工資、薪金及計時、計件之獎金、津貼等,及其他不論為任何名義,因工作而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判決參照)。亦即勞雇雙方固非不得約定包含加班費在內之定額給付工資,惟各該給付金額必須符合「透明性原則」(Transparenzgebot)而具備判斷可能性,意即該給付之內容必須足以清楚辨明所約定之給付係對應「平日工時」或「延長工時」期間之給付,始能判斷勞資所為之給付內含加班費約定,是否優於勞基法所訂標準而得採行之。又參諸加班費乃雇主延長工作時而給付勞工之對價,故於加班費性質之認定,不應拘泥於給付之名稱,除需判斷其勞動之對價性外,尚需判斷該給付是否與「超時工作」有所關聯性,易言之,雇主所給付者是否為超過正常工時以外工作之對價。否則僅能認為該給付屬於平日工資,尚不足認定有加班費之性質。 |
綜合上述法院見解,筆者根據實務經驗,針對「固定加班費」議題,提供以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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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有實施固定加班費需求者,可就以上各點進行確認,讓企業制度更臻完善,也更能維護勞工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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