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工確診,怎麼給假?普通病假、公傷假,如何判斷?勞保給付該如何進行抵充?一次帶您搞懂
隨著疫情升溫,確診人數也持續快速攀升,許多企業都會面臨員工確診的情形,除了要因應可能發生的人力短缺困擾,如何正確給假給薪大概也是所有雇主以及人資朋友們必須面對的課題,以下針對「員工確診」所衍生的各種請假議題,逐一說明如下。
說明一:確診即具備申請普通傷病假的資格
確診就是生病了,生病了自然具備請「病假」的資格;在不討論職災的前提下,這裡的病假指的即是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稱的「普通傷病假」。
普通傷病假對多數人而言並不陌生,但因確診所致的普通傷病假卻與一般的普通傷病假存在些許的差異,將兩者之間的差異整理如下:
比較項目病假類型 |
一般普通傷病假 |
確診普通傷病假 |
可請天數上限 |
未住院:一年30天 住院:二年365天 |
無論有無住院,皆併入住院病假計算,二年內最多可請365天(註一) |
工資 |
無論未住院或住院病假,一年皆有30天半薪病假 |
一年有30天半薪病假 |
全勤獎金 |
可扣發 |
不可扣發(註二) |
證明文件 |
依勞資雙方約定辦理;常見以就醫收據或診斷證明書為證明文件 |
可以「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健康證明」替代就醫收據、診斷證明及確診隔離通知(註三) |
勞保傷病給付 (自第4日開始給付) |
僅住院事故可以申請 |
無論收治於醫院、檢疫所、防疫旅館或居家照護,隔離治療期間皆可申請(註四) |
說明二:勞保傷病給付如何抵充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註五),勞工普通事故傷病給付是可用以抵充雇主的病假半薪給付責任;若單純從字面上來理解,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雇主有足額替勞工加保勞保,則雇主只需負擔前3天勞保不給付的半薪病假即可。但實際上,仍要考量勞工因確診隔離未到班之各日性質為何,才能正確計算可抵充之數額。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勞工一日工資為1,000元,勞保平均日投保薪資亦為1,000元,若勞工因確診而隔離7天(週一至週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則這7天雇主應給付之工資為2,500元,而非僅前3日1,500元(圖解如下)。
星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 |
性質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工作日 |
休息日 |
例假日 |
應付工資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勞保給付 |
0元 |
0元 |
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實付工資 |
500元 |
500元 |
500元 |
0元 |
0元 |
1,000元 |
1,000元 |
由上可知,若確診隔離之7日中有包含一例一休或國定假日的話,由於該等假日勞工本就無庸出勤且工資照領,因此,確診隔離期間遇有例休假日者,是日勞工無須辦理請假,雇主仍應給付全薪。
勞保部分,只要確診隔離期間勞工確實因治療、休養而無法工作獲致原有工資,即符合請領傷病給付之條件,故扣除前3日後,勞保應給予4日之傷病給付,不因期間遇有例休假日而有差別;惟例休假日雇主本就負有「工資照給」之義務,此義務當然無法以勞保傷病給付作為抵充。
說明三:員工確診了,可以主張是「職災」嗎?
這個議題,多數人的想法大概會是「只要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染疫的,應該就是職災吧?」,但真的是這樣嗎?
在釐清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帶大家認識職災成立的兩個要件,「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礙於篇幅有限,底下簡短說明此兩要件之概念。
業務遂行性 |
勞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支配的狀態下提供勞務;簡單說就是勞工處在執行職務的過程。 |
業務起因性 |
「職務」本身和「災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職務「內在」或「伴隨而來」的潛在危險已實現。 |
用下面的案例來進行說明:
某會計人員A在工作過程中,因有公事需和廠長討論,便從辦公室步行至作業現場,就在前往廠房途中遭雷擊受傷;就此事故而言,職災能否成立呢? 分析: 因A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受傷的,故具備業務遂行性 A雖然是因為雷擊而受傷,但A的職務是會計人員,此職務「內在」的潛在危險應不包含「雷擊事故」,因此,不具備業務起因性。 |
藉由以上案例來延伸思考,多數勞工於工作過程中染疫,並非因為其職務本身須經常暴露於存有大量病毒之環境,而只是因為職場中有一位同事先染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來上班,之後再傳染給其他一起辦公之同事而已。
簡單說,多數勞工會於職場中染疫,是因為被同事傳染,並非其職務本身具備「染疫」這個潛在的危險;因此,是否染疫與勞工擔任何種職務並無關係。是以,於職場中染疫雖具備業務遂行性,但不具備業務起因性,故職災是無法成立的(註六)。
上述概念,讀者們可再參考以下這則新聞,應可獲得更清楚的認知:
依據上述,除於醫療機構任職而經常需與新冠肺炎病患接觸之醫護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外,勞工於職場中染疫,即使可確定是在工作過程中感染,仍無法直接以職災視之。當然,此為判定之原則,於實際認定時,還是得就個案事實加以探討,才不失客觀公允。
註一: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 3字第 1110140411 號
註二: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 2字第 1110140434 號
註三:勞動部新聞稿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50955/post
註四:勞動部新聞稿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50921/post
註五: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註六:醫療院所的醫護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於工作過程中染疫,則同時具備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因「染疫」就是其職務本身潛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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