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逾15萬元主管、工程師皆適用責任制?勞動部說NO-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月薪逾15萬元主管、工程師皆適用責任制?勞動部說NO

2019-05-22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今(22)日公告,自明日起月薪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可適用責任制,亦即可不受《勞基法》相關工時及例休之限制,改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合理的工時彈性,估計約3.8萬名主管因此將適用責任制。

勞動部強調,要適用責任制之高薪白領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是經常性每月薪資15萬元以上、且是「監督、管理人員」,兩條件缺一不可。月薪15萬係指「經常性薪資」,非採年薪制,也不包含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加給。

至於何謂「監督、管理人員」?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所謂「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因此,月薪超過15 萬元的小主管、工程師,一概不適用責任制。

勞動部表示,考量各行各業均有增加工時彈性之需求,兼顧合宜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針對「監督、管理人員」指定其「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者,得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即俗稱之「責任制」。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工時、例休及休假可不受勞基法部分規定,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但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勞動部強調,責任制不是完全沒有工時規範,只是由勞資協商。

勞動部並表示,責任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若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勞工適用責任制。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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