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在中國石油化學公司苗栗縣頭份廠工作19年的林姓男子,被匿名檢舉在檢驗室內抽菸,被公司炒魷魚;他認為處罰太嚴苛,起訴爭取保有工作權;法官調查,中石化廠規已有明文,在嚴禁煙火地區吸菸或引火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免職或除名)處分,且石化廠的運行安全,不容妥協,認為林男已是資深員工,明知故犯,駁回林男之訴。
林男聲明,他於1999年9月1日起受僱在中石化頭份廠,擔任技術組品管課化驗室技術人員,但公司竟於去年8月2日上午突派人事課長通知他,有人匿名舉報他於嚴禁煙火區吸菸,他當天旋即被解僱。
林男認為,他已服務19年,近3年考績均列優等,為資深績優員工,且此次吸菸為初犯,過去公司也沒有因吸菸而逕予解僱案例,他縱有吸菸之舉,公司也可以申誡、記過、扣薪等,認為處分太過嚴苛;他主張兩造勞動契約存在,中石化得依據勞動契約繼續提供勞務及受領工資,支付他每月薪水3萬6575元,從被告知解職日起至復職日止。
中石化指出,公司於從業人員工作規則「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確鑿或有事證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免職或除名)處分。在嚴禁煙火地區吸煙或引火者。」及違反安全衛生規範罰則中「在嚴禁煙火地區吸煙或引火。罰則:免職。」員工於受僱當日辦理報到手續時,公司即提供全份工作規則供原告攜回閱覽,並於公司網站內公告全文以利員工得隨時閱覽追蹤更新之工作規則。
中石化主張,林男於廠區內之嚴禁煙火區域內點火吸菸行為,明顯嚴重影響被告內部紀律維護,足以對公司造成嚴重危險性質,且為工作規則第57條各項列舉條款中所明定,公司對此為情節重大違反工作規則情形,為終止勞動契約,自無違誤。
中石化強調,頭份廠區為石化生產行業,生產過程本有相當易燃或化學物質外洩之危險性,稍有不慎極有可能影響廠區周圍3萬5000餘戶之生命財產安全,遑論有實害發生時,除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並將付出巨大社會成本,造成廠區周邊家庭破碎等人倫悲劇。從而安全即為廠區內生產管理之首要任務,基此任務,公司所屬行業即有高度重視安全之企業特性。
法官調查,林男雖稱其縱有吸菸行為,然未對被告造成重大危險;但中石化為石化業,於製造、使用許多危險化學材料,足見林男維安態度輕率,且無視於公司規範及其他員工之觀感,已嚴重破壞公司對於林男工作態度之信任及內部紀律之維持,對於公司製造不應有之風險,客觀上已難期待公司採用解僱以外之懲戒手段。
法官認為,中石化本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終止與林男之勞動契約,於法有據。從而,林男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給付薪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在中國石油化學公司苗栗縣頭份廠工作19年的林姓男子,被匿名檢舉在檢驗室內抽菸,被公司炒魷魚;他認為處罰太嚴苛,起訴爭取保有工作權;法官調查,中石化廠規已有明文,在嚴禁煙火地區吸菸或引火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免職或除名)處分,且石化廠的運行安全,不容妥協,認為林男已是資深員工,明知故犯,駁回林男之訴。
林男聲明,他於1999年9月1日起受僱在中石化頭份廠,擔任技術組品管課化驗室技術人員,但公司竟於去年8月2日上午突派人事課長通知他,有人匿名舉報他於嚴禁煙火區吸菸,他當天旋即被解僱。
林男認為,他已服務19年,近3年考績均列優等,為資深績優員工,且此次吸菸為初犯,過去公司也沒有因吸菸而逕予解僱案例,他縱有吸菸之舉,公司也可以申誡、記過、扣薪等,認為處分太過嚴苛;他主張兩造勞動契約存在,中石化得依據勞動契約繼續提供勞務及受領工資,支付他每月薪水3萬6575元,從被告知解職日起至復職日止。
中石化指出,公司於從業人員工作規則「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證確鑿或有事證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免職或除名)處分。在嚴禁煙火地區吸煙或引火者。」及違反安全衛生規範罰則中「在嚴禁煙火地區吸煙或引火。罰則:免職。」員工於受僱當日辦理報到手續時,公司即提供全份工作規則供原告攜回閱覽,並於公司網站內公告全文以利員工得隨時閱覽追蹤更新之工作規則。
中石化主張,林男於廠區內之嚴禁煙火區域內點火吸菸行為,明顯嚴重影響被告內部紀律維護,足以對公司造成嚴重危險性質,且為工作規則第57條各項列舉條款中所明定,公司對此為情節重大違反工作規則情形,為終止勞動契約,自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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