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員工因普通傷病留停,勞健保該如何處置?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其中所稱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係指未住院病假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基於上述規定,當員工因普通傷病提出留職停薪之申請且亦獲公司允認時,員工之年資即處於暫時中止之狀態,但是否可因其年資不計,而免除其各項社會之加保義務呢?分析如下:
一、勞工保險:得續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二、就業保險:得續保
- 就業保險法第40條: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20日勞保 1字第0980140571號函釋
所詢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得否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乙案,依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本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保障渠等就業安全,同意其於傷病留職停薪期間,可依上開規定准予繼續加保。
三、全民健保: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後,得續保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四、勞退提繳:暫停提繳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由上分析可知,當員工申請留職停薪時,勞保與就保仍得繼續依員工之意願繼續加保;然而,既然員工已無繼續提供勞務之事實,事業單位亦已停止給薪,那麼,是否可以將其投保薪資降低至最低級距呢?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1款、第3款、第5款、第9條之1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由此可知,即便處於留職停薪之狀態,勞保與就保之投保薪資仍然不得異動,究其原因,係考量勞工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其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者,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企業勞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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