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薪,是否必然無效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等事項,均須以勞動契約與員工加以約定,方屬有效;因此,當雇主遇有經營上之困難,唯有透過調降勞工之薪資條件方能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時,仍得取得勞工之同意;然而,勞工雖未同意,但卻持續受領扣減後之薪資,則此效力又該如何認定呢?
工資係雇主對勞工提供勞務之報酬給付,為構成勞動條件的重要部分;因此,除細則規範須以勞動契約予以約定外,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亦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即明訂雇主有依約給付全額工資之義務;而當雇主未依約定給付工資時,勞工除可選擇請求雇主依約給付,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與第4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另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參照)。從而,當勞工經雇主片面調降薪資後,既未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復長期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未為主張其應得之權利,則足以間接推知該勞工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與雇主繼續勞動契約關係,而與單純之沉默有別。
簡言之,對於雇主之片面減薪,勞工雖未同意,但卻無任何反對之意思表示,且持續領取扣減之工資時,將可能使雇主之片面減薪行為自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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