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因暴雨成災導致勞工於工作日無法出勤或遲到,雇主可否扣薪?
上個禮拜北台灣遭暴雨襲擊,有部份地區因此宣布停班停課;至於未宣布停班停課之地區,卻因暴雨導致勞工上班必須改走「替代道路」而遲到者,勞動部表示僱主不可以因此「扣薪或懲處」。究竟在發生類似暴雨、颱風等天災事故,導致勞工無法出勤或遲到時,當日薪資該如何計給呢?
針對上述議題,部份媒體以「因暴雨遲到,員工免扣薪」為標題來進行報導,實則有誤導之嫌。
因工資為勞工提供勞務所獲致之報酬,當勞工未依約提供勞務時,除法律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無工資請求之權利;此處所稱法律另有約定係指遇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或申請工資照給之假別等情形時,才能在未提供勞務之前提下,依然取得當日完整之工資給付。
然而,暴雨、颱風、地震等天災,高鐵、火車、捷運誤點或停駛等事故所致勞工無法準時到工或未能到工者,雖其並非可歸責勞工本身,但勞工未提供勞務是事實,在勞基法或相關法令未有工資照給之強制規定下,雇主仍無給付工資之義務。基此,因暴雨被迫改走替代道路導致遲到,雇主仍可按其未到工之時段予以扣薪。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因不可歸責勞資雙方因素而使勞工未能於工作日出勤事宜,曾發布下列函釋表示,雇主得不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上述函釋之概念,雖未於勞基法中有所規範,但卻可從民法獲致相同之意旨。民法第266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足見,民法對於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一方給付不能者,亦允許他方免為給付;在勞雇關係中,類似情形諸如台電停電、重大交通事故、天災等均屬之,皆可以民法第266條來做為免除勞工出勤與雇主給薪義務之法律依據。
申言之,暴雨導致勞工被迫改走替代道路,毫無疑問的,可視為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之事由,既然如此,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亦無須承受如扣全勤或績效等不利益之對待;相對的,雇主亦無庸發給工資,其理甚明。媒體「不可扣薪或懲處」之標題,不論其動機為何,確實令暴雨期間的人資管理者不知所措,無所適從。
當然,勞工於工作日逢不可歸責勞資雙方因素,致未出勤,或出勤而有遲到情形,基於良善之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及增進勞資關係之考量,以優於法令規定照給未出勤時間之工資者,將使勞工感念公司,是值得企業經營者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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