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因應「新冠肺炎」,公司該如何給假給薪?-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因應「新冠肺炎」,公司該如何給假給薪?

                                                 

近期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持續在全球蔓延,為使疫情獲得有效的管控,對於具有感染風險之民眾,衛福部疾管署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之規定公告該疾病之防治措施;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之規定,違反主管機關針對傳染病所定之處置者,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符合疾管署所定義「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民眾,應遵照該指示進行隔離或相關之健康管理。各項措施如下圖所示:

Yr4n5moz o

 

針對主管機關各項防疫措施,事業單位有可能面臨之各種請假情形說明如下。
員工本身已遭感染或有感染之虞
若事業單位有員工符合疾管署所定義之具感染風險者,而遭居家隔離或採取自主健康管理導致無法到班時,雇主該如何給假給薪呢?參考下圖之說明。

Thgiiipn o

員工之家人已遭感染或有感染之虞
此外,若為員工之家人染病或因有感染疑慮而需依疾管署之規定在家隔離或檢疫,或基於自主管理而自行在家隔離休養,須由員工本人親自照料者,員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當然,除家庭照顧假外,員工也可依自身意願提出特休或補休之申請。

防疫照顧假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而根據勞動部的說法,「防疫照顧假」是為了因應防疫而令高中以下學校延後開學所生之特別措施,因此,其本身為獨立之假別,且其性質為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而致之缺勤,依照民法第266條之規定,只要員工符合前述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均得提出申請,雇主應予准假,但可不給工資,同時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藉由以上的整理,希望讓勞資雙方在防疫期間針對疫情而生之各種假別都可以有所依循,不至於因突如其來的各種防疫措施而使企業在人事管理上陷入混亂哦!

 

 
用Line分享給好友 好友人數
我想了解樂誠勞資顧問的各項服務;請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企業勞務規劃》
在這用人唯才的年代,該怎麼做才能留住優秀的人才呢?點選以下連結,將有專人與您聯絡:
《留才計畫專區》
大部分企業都會規劃團體保險,但您清楚現有團保規劃是否能有效解決職災問題嗎?點選以下連結,獲得團保規劃之專業訊息
《團體保險規劃》
您公司的工時制度、加班費、薪資結構、人事規章需要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嗎?連結以下網址,與勞資顧問預約面談。
《勞資顧問與企業主有約》
您有其他勞動法令問題需要解答嗎?連結以下網址,獲得線上回覆
《勞動法令諮詢專區》

 SHA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