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月中到職或離職,工資該如何計算?
小珍(化名)擔任會計主管,約定月薪為36,000元。小珍在110年2月1日向老闆表示因生涯規劃考量,故決定於110年2月26日自請離職,在符合預告期規定之前提下,老闆接受了小珍提出之請求。次月5日,小珍收到老闆轉帳之2月份工資,其數額與小珍自行試算之金額有些許落差(如下表),小珍遂致電老闆希望補足差額,但雙方各執一詞,實在難有共識;最後老闆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心態,才勉強答應小珍的要求。究竟未足月之工資該如何計算,才符合法令之規範呢?
一日工資如何計算,法無明定,勞雇雙方應於事前加以約定
案例中小珍與老闆所爭執的「未足月」工資,說穿了,其實就是「一日工資」該如何定義的問題。對於月薪36,000元的勞工而言,我們會很直覺的認為其一日工資不就是1,200元(36000÷30)嗎?但是,遇到有31日的大月,月薪似乎就變成37,200元(1,200×31);而遇到僅有28日的二月(以平年論),月薪似乎又只剩下33,600元(1,200×28);在這樣的情形下,雇主與勞工當然容易為錢傷感情。
其實,一日工資乃至於由其衍生的未足月工資的計算方式,都可由勞雇雙方事前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加以約定;對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已有清楚之規範。
此外,勞動部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則將此概念做出更明確的詮釋:
案例中小珍與老闆所爭執的「未足月」工資,說穿了,其實就是「一日工資」該如何定義的問題。對於月薪36,000元的勞工而言,我們會很直覺的認為其一日工資不就是1,200元(36000÷30)嗎?但是,遇到有31日的大月,月薪似乎就變成37,200元(1,200×31);而遇到僅有28日的二月(以平年論),月薪似乎又只剩下33,600元(1,200×28);在這樣的情形下,雇主與勞工當然容易為錢傷感情。
其實,一日工資乃至於由其衍生的未足月工資的計算方式,都可由勞雇雙方事前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加以約定;對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已有清楚之規範。
此外,勞動部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則將此概念做出更明確的詮釋: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至於勞工於月中遭解僱或自請離職時,其未足月工資究應如何計算,勞動部也在其官網上《資遣解僱權益小百科》中,做出如下之說明(以下為頁面截圖,連結網址為:https://www.mol.gov.tw/23323/23324/23371/#):
小珍二月份工資,其實應有四種計算方式
從勞基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勞動部函釋及其官網之說明,勞工未足月工資之計算方式,會有下列四種情形:
從勞基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勞動部函釋及其官網之說明,勞工未足月工資之計算方式,會有下列四種情形:
基於上述,以小珍的案例而言,其2月份工資其實會出現下列四種答案:
至於應採取哪一種計算方式來決定小珍二月份之工資,就看小珍和老闆有無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進行約定了;倘若沒有約定的話,當下就只能與小珍協議,否則就只能採用對小珍最有利的計算方式(即33,600元)來發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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