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在計算平均工資時,違約金、賠償金等懲戒性扣款該如何認列呢?
依照勞基法第70條第6、7款之規定,允許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訂定懲戒及解僱事項,此乃係因雇主對於其自身之企業享有領導與組織之權,故當然可對其所屬員工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基此,當事業單位之員工觸犯了企業之內部規定而遭扣罰工資時,在計算平均工資時,該筆懲罰性扣款是否該併入計算呢?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工如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損害,如有觸犯刑章者,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由此可知,雖然雇主對於其員工享有懲戒權,但關於懲戒之方式與金額仍須由勞僱雙方進行約定,而非勞工犯錯,僱主即可逕自從工資進行扣罰;除此之外,亦須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的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
倘若勞工係於工作中損壞雇主生產工具,縱其責任已明確歸屬勞工、損害金額亦已確定,其賠償方式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亦不得逕自扣發工資作為賠償費用。
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其中所稱「工資總額」係指終止勞動契約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1日台(78)勞動2字第13391號函釋在案。因此,勞工於計算事由(資遣或退休等)日前6個月內,如有發生應對雇主進行賠償之事由,縱其賠償金額業經勞工承認,並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由工資中抵還,惟該筆遭扣發之工資,其工資請求權如係發生於計算事由日前6個月內者,仍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此點還請雇主多加留意,以免損及勞工權益進而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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