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分娩後要求先請特休再放產假,公司可以不答應嗎?
勞基法第50條明確規範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但產假的期間究竟須從分娩當日開始起算,還是可以由員工來自行選擇呢?
最近就遇到這樣的案例。因為6/19~6/21為端午連假,而員工上週六(6/14)分娩, 6/15~6/18提出特休申請,而產假就從6/22開始計算56天至8/16,如此一來,不但多出了一個禮拜的時間好好休養,更不會因為產假而損失了端午三天的連假;員工很會精打計算,但重點是,公司一定得同意嗎?
本案的重點在於,產假期間究竟需從何時開始起算?雖然勞基法沒有明確的規範,但勞動部早在民國89年就曾以台勞動三字第0046941號函釋來釐清此疑義;該函釋中提到,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妊娠六個月以上分娩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
因此,面對案例中員工提出先請特休後放產假的要求,公司當然可以優於勞基法之規定同意她的請求,但若不同意的話,也沒有任何違法之虞;我想,考量點當然還是可以回歸到該員工平常表現究竟如何?其他員工的感受?是否平等對待全體員工之產假?這些議題或許比法律上的爭議更值得企業經營者來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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