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國定假日遇空班日,究竟該不該補假?
國定假日遇空班日,究竟該不該補假?這個議題在前陣子吵得沸沸揚揚勞動部於106.03.24發佈勞動條 2字第 1060130619 號函,函釋中明確指出國定假日適逢空班日時,無庸補假;此話一出,當然又引來勞團的撻伐,認為勞動部又再幫雇主開脫。而頻果日報也在106.04.15以「彈性工時開後門,空班日免補休」之標題進行報導,顯然,一般民眾似乎不太能夠接受勞動部此一解釋。
▉ 何謂空班日?
空班日?這又是新名詞嗎?相信應該有不少民眾不清楚何謂「空班日」。
法定工時下,勞工一天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40小時,故一週的正常出勤天數為5天;然而,當適用二週與四週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並依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與第30-1條之規定將正常工作日之時數進行挪移,在總工時不變之前提下,一天之正常工時最多可由8小時變形為10小時,而此多增加之2小時係由其他工作日分配而來的,則分配後而導致無庸出勤之時段,即為所謂的「空班」;若某一正常工作日之8小時皆平均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形成該正常工作日無庸出勤,其餘工作日出勤10小時,一週僅出勤4天之情形時,,該無庸出勤之正常工作日即為「空班日」,如下圖所示。
▉ 空班日仍屬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仍應免除出勤義務,工資照給
由上所述可知,無論空班日當日之原有時數如何分配,其仍為正常工作日之性質,遇國定假日當下,當日即屬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當日無庸出勤且工資照給;然因該日原有之時數業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故即使當日以國定假日性質視之,仍無達到免除出勤義務之可能,而係正常出勤,工資照給之狀態;就此觀點而言,當空班日遇國定假日時,似應以補假一日或工資加倍發給之方式因應,勞工之權益才不至遭受損害。
▉ 補假或工資加倍與否,應以全年時數整體評估
雖說空班日遇國定假日,若未補假或加倍工資,似有侵害勞工權益之虞;然而,就全年而言,國定假日共有12日,若轉換為時數,共計96小時。以今年(106)而言,僅除夕(1月27日)落在禮拜五,其餘11日國定假日均分佈在週一至週四;因此,若事業單位之班表為固定週一至週四工作,每日10小時,週五為空班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工作日遇國定假日則放假一天,那麼,其員工全年可享有之國定假日時數為11×10=110小時,已優於勞基法之規範,在此前提下,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即無庸補假,如下圖所示。
由此可知,空班日是否必然補假,或必然不補假,非可一言以蔽之,仍須視實際之班表來進行認定;而勞動部近來也一直三申五令,強調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日之調移須取得勞工之個別同意,且調移後之各日屬性,亦須事先確明,公告周知;基此,對於實施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而言,仍有必要事前讓勞工知悉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空班日各坐落於何日,如此一來,當空班日遇國定假日時,是否補假或補假時數若干,將可一目了然,而免生無謂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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