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因職災就醫所支出的交通費用,該由公司吸收嗎?-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職業災害】勞工因職災就醫所支出的交通費用,該由公司吸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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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海(化名)是公司的倉管人員,平日克盡職守,待人誠懇,深得老闆與同事的賞識;某日於接近下班之際,為了順利將倉庫裡的物品清點到位,好讓自己能準時下班,小海幾乎都是用跑百米的速度往返於物品存放區與倉庫之間,突然間一個不小心,便連人帶貨摔倒,倒在地上不斷哀號,同仁見狀,立刻駕車載小海前往鄰近醫院就醫。醫師先將傷口縫合,後續再以X光檢查,確定右手腕骨骼有龜裂現象,於是再上石膏予以固定。當日小海為了不耽擱同仁時間,便自行坐計程車返家,隔日小海一樣再搭乘計程車回診。
兩週後,小海順利拆線也除去了石膏,而由於勞保的職災醫療給付並未包含計程車費用,因此,小海轉而向公司請求這兩週因就醫所支出的計程車車資補償。雖然金額並不高,公司是可以酌情予以補貼,但老闆心想:計程車費用也應該要列入醫療費用嗎?勞基法有規定必須要由公司來吸收嗎?

​類似上述的例子,實務上應屢見不鮮;通常,在金額不高的情況下,或許不會有太多公司會與因公受傷的勞工計較這筆小錢;但若沒有明確的法令依據,執行上總會出現令人覺得無所適從的情況,因此,實有必要加以釐清。
職災補償係採無過失責任,但補償範圍以勞基法所定項目為限
勞基法所定之職災補償制度之立法目的,本在於保障職災勞工於職災發生後,仍可享有合乎人性尊嚴之最低限度生活品質,並非為制裁、懲罰雇主而設,故職災補償乃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雇主之補償責任範圍,自應以勞基法第59條所定之法定項目為限,而與民事過失責任主義下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有別。因此,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當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所應負擔之職災補償項目計有: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以及死亡補償,逾此範圍者,則非屬雇主所應承擔之職災補償責任。
何謂「必需醫療費用」?
既然為「必需」醫療費用,自然須具備治療上之必要,而治療本身即為改變健康狀態的一種過程,也就是說,使疾病或傷害情形改善或復原之醫療行為所生之費用,即為必需之醫療費用;因此,升等至單人房之病房費(但經醫師證明者除外)、為申請保險理賠或雇主補償所開立之診斷書費用,均與治療無關,兩者皆不屬於必需醫療費用。
呈上所述,除因緊急傷病所支出之救護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之費用外,其餘往返住家與醫院間之任何形式之交通支出,並非醫療行為,也與病情之改善或復原無涉,故並不屬於勞基法第59條第1款所稱之必需醫療費用。
當職災發生係因雇主過失所致時,勞工得就民事上之損害另行求償
勞基法所賦予雇主之補償之責係採無過失責任,補償範圍以勞基法第59條所定項目與條件為限,前已述及。然而,若職災之發生係肇因於雇主之過失所致,那麼,勞工除可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雇主補償外,亦可就補償不足之部分,向雇主提出民事賠償。
以本案例中小海所支付之計程車車資而言,係屬民法第193條所稱「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故若小海此次之跌倒,可歸責於工作場所本身環境之不安全、公司設備或管理上之缺陷等因素時,那麼,雖然交通費用並非必需之醫療費用,非雇主依勞基法所需承擔之補償範圍,但小海仍可依民法之規定,向雇主請求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而除交通費用外,若仍有其他損失(如:看護費用、精神慰問金等),則亦可一併提出。
是以,職災勞工因就醫而支出之交通費用,是否應由公司所吸收,端視該職災事故之發生,雇主有無過失而加以斷定。至於如何判斷雇主有無過失,往往得就實際之事證進行釐清,這往往也是職災爭議走上訴訟時,雙方爭執的重點;在此之前,本文仍建議勞資雙方多以溝通協商方式取得共識,達成和解,才是最有益於雙方的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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