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過勞,是職災嗎?如何認定?
志隆(化名)在公司擔任技術員一職,最近經常為了因應公司客戶訂單而加班趕工。某日,志隆於返家後,準備進行盥洗時,突然暈倒於家中浴室,家人發現後趕緊送醫急救,診斷為急性出血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水腦症、高血壓心臟病;志隆的家人懷疑志隆突然的腦中風與近期密集的加班有關,但畢竟不是直接在工作現場發生,若貿然的要以「職災」名義來向雇主請求相關賠償,似乎有點師出無名。志隆的家人因此困惑,究竟要備足那些事證,志隆的腦中風才能夠以職災來進行認定呢?
職業病成立與否,不以在工作當中發生為必要
職業災害本身即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職業傷害係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例如:在施工處所於高處墜落,導致骨折甚至失能等,即為職業傷害。
至於職業病,係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
由於疾病之發生,是否係由執行職務所致,並不如職業傷害易於判斷,因此,能否以「職業病」進行認定,皆須經過專科醫師之診斷與評估。也因為如此,職業病成立與否,並不以必須於工作當中發生為必要,此可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即可得知。
腦中風是否為職災,常以發病前有無「工作負荷過重」進行認定
案例中,志隆的腦中風是否為職業病,須經由專科醫師之評估,找出其與工作間之因果關係,才可進一步認定;為使職業病之鑑定能有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人因性、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社會及心理性之危害均制定了各類的參考指引(參考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76/1185/1190/)。
以腦中風而言,可依循《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規範之原則進行認定,此處所謂的「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即為俗稱的「過勞」;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在該指引中,用以判斷是否過勞之要件包括:
長期工作過重之判定方法
主要是以發病前1至6個月的加班時數進行評估,可分成:
職業災害本身即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職業傷害係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例如:在施工處所於高處墜落,導致骨折甚至失能等,即為職業傷害。
至於職業病,係指在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
由於疾病之發生,是否係由執行職務所致,並不如職業傷害易於判斷,因此,能否以「職業病」進行認定,皆須經過專科醫師之診斷與評估。也因為如此,職業病成立與否,並不以必須於工作當中發生為必要,此可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即可得知。
腦中風是否為職災,常以發病前有無「工作負荷過重」進行認定
案例中,志隆的腦中風是否為職業病,須經由專科醫師之評估,找出其與工作間之因果關係,才可進一步認定;為使職業病之鑑定能有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人因性、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社會及心理性之危害均制定了各類的參考指引(參考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76/1185/1190/)。
以腦中風而言,可依循《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規範之原則進行認定,此處所謂的「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即為俗稱的「過勞」;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在該指引中,用以判斷是否過勞之要件包括:
- 異常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到天災或重大人為事故等嚴重之異常事件,其又可分為精神負荷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 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1週內,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
-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1個月至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及工作負荷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長期工作過重之判定方法
主要是以發病前1至6個月的加班時數進行評估,可分成:
- 發病與工作相關性極強:
- 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 發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 發病與工作相關性薄弱:
- 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小於45小時。
- 無法排除與工作之相關性,應視個案評估:
- 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未達100小時
- 發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6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未達80小時。
- 加班時數定義:以每週40小時,以30日為1個月,每月176小時(每週40小時×4週+8小時+8小時=176 小時 )以外之工作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下表為志隆發病前6個月的工作時數,並以該表進行過勞與否之判斷:
從上述兩張表格之整理結果可知,志隆於發病前1至3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為84.66小時,符合參考指引中之「 發病前2至6個月內之前2個月、前3個月、前4個月、前5個月、前 6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可藉此判定其腦中風之發生與工作間存在極強之相關性,故志隆可主張其腦中風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而向其雇主請求職災相關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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