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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懂勞動事件法:管轄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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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7)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並預計於一年後開始實施;由於勞動事件法係專為勞動訴訟案件所設的程序法,而非實體法,再加上目前並未正式實施,因此,從法令頒布至今,筆者較少接收到雇主或勞工針對勞動事件法所提出之相關詢問;雖說如此,但勞動事件法將有效消弭勞雇雙方在訴訟實力上的落差,在未來勞動訴訟案件中,勞動事件法將賦予勞工強大的的司法奧援,對於勞工而言,無疑是勞動司法人權的一大突破;對於雇主而言,也意味未來將要更謹慎地來因應各項員工問題,並且做好勞務管理。
然而,勞動事件法究竟會令勞資爭議之訴訟案件產生哪些變化呢?可從以下的案例來進行了解:

小君(化名)為樂誠公司的資深行政主管,月薪42000元。在某次的月會上,因為與老闆在業務推廣的理念上背道而馳,當眾起了口角;老闆認為小君已無法配合公司業務運行,故於當日下班前,口頭告知小君公司決定將其資遣,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則於隔日以轉帳方式給付。小君認為公司解雇無理,向勞工局申請爭議調解,要求回復工作權;但調解未果,小君便進一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

底下我們分別從(一)管轄權、(二)裁判費、(三) 保全處分(四)執行費與擔保金等面向來進行說明。
(一)管轄權
當自覺權益受到侵害,要向對方提起告訴時,首先要面對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可以在哪裡提告?這當然不是由原告或被告自由選擇,而是規範於民事訴訟法之中,說明如下:
1.民事訴訟法: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若被告為私法人時,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也就是口語所稱的「以原就被」;以勞動訴訟案件而言,當勞工對雇主提起訴訟後,須於雇主所在地之法院來進行審理。因此,一旦勞工與雇主之住所並不在同一縣市時,勞工為了開庭,就必須千里迢迢地來回奔波。
2.勞動事件法:
為了更方便勞工起訴,勞動事件法將管轄權之範圍擴大,不再單純以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法院為管轄,而賦予勞工更多的選項,說明如下:
  • 當勞工為原告時,可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進行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因此,勞工可在各個具有管轄權之法院中,選定對其最方便者進行訴訟。
  • 在雇主為原告之訴訟中,勞工也得於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2項)。意即,即使原告為雇主,勞工仍有權利來選定對其有利之法院進行審理。
  • 有時雇主會在勞動契約中直接與勞工約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勞工得受此拘束;但未來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工仍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動事件法第7條),不受合意之限制。

由上可知,無論勞工為原告或被告,管轄之法院都可由勞工依其需求來進行選定,大大提高了勞工在訴訟上之便利性。因此,案例的小君可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選擇對其有利且具有管轄權之法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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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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