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如何避免超時風險(一) :善用國定假日進行加班
如果讀者有去關注勞動檢查常見的遭罰項目的話,會發現「超時」總是蟬聯歷年勞動檢查缺失的第一名。然而,超時的定義究竟為何呢?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明白指出,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此,以白話文來說,一天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加班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而一整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也是蟬聯歷年勞動檢查違規缺失第一名的項目。追根究柢,多數企業之所以會牴觸該項規定,除了不熟悉勞動法令之外,另外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工作需求量大而人力卻有限。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105年開始將為單週40小時)以及超過變形工時之部分。然而,勞工若於國定假日提供勞務,是否也須計入每月之加班總時數呢?依照勞委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41535號函釋之說明,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該日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者,其工作之時數不得計入勞基法第32條第1、2項所稱之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因此,當事業單位已事先確定勞工必須於平常日或休息日加班,才能完成預定之工作進度,且該次加班又會伴隨超時之風險產生時,就可以在加班事實發生之前,先行將預計加班之日與國定假日進行對調,進而減少或停止加班時數之累積,進而避免超時風險的發生;當然,國定假日加班所產生的加班費勢必高於平常日或休息日,這是雇主必須應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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