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如何避免超時風險(二) :善用變形工時制度
變形工時規範於勞基法第30條以及第30-1條,其中,第30條規範的是二週以及八週的變形工時;而第30-1條規範的是四週的變形工時。
何謂「變形工時」?就是為了使企業能更有效率的經營,在不影響勞工正常生活原則下,法律允許雇主在一定條件下,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做調整變動,此種工作時間就稱為變形工時。變形工時最大的好處就是允許雇主在法定的總工作時數內,依照企業之人力以及班表調度需求進行工時調整,其彈性大於原有之法定工時,又因勞力提供相對於法定工時能更為集中,因此,對於勞工而言,其可獲得更密集且連續的休息日。
從明年開始法定工時為單週40小時,因此,以四週變形來說,四週之總工時為160 小時,將這160小時在四週之內加以重組就是四週變形的概念。至於可以怎麼重組呢?勞基法第30-1條規定實施四週變形之事業單位,仍須遵照下列規範:
- 每日之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
- 加上延長工時,每日工時最多12小時。
- 每2週至少有2天休假做為例假。
底下為四週變形的範例:
從上面的班表當中可以發現,以班表內第1週~第4週而言,雖然總工時依然為160小時,但卻密集的集中在前三週,且正常工時由原本的8小時提升為10小時,如果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的話,每天將產生2小時的延長工時,16天下來總加班時數就來到32小時了,如果這當中又有再延長工時,或者第4週並未整週放假,而是部分日數依然繼續出勤,那麼,延長工時的總時數都很容易超過單月46小時的門檻,而違反了勞基法第32條第2項的規定。因此,善用變形工時的確是合法「隱藏」加班時數的好方法。
但勞資顧問在這裡提醒,事業單位實施變形工時,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此外,除了二週變形適用於各類行業之外,四週變形與八週變形都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方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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