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四週變形工時之內涵-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四週變形工時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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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之規定,規範於勞基法第30-1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承上,若事業單位欲實施八週變形工時者,必須符合下述5項要件:

  1.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 每日之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
  3. 加上延長工時,每日工時最多12小時。
  4. 2週至少有2天休假做為例假。
  5. 除農、林、漁、牧業外,在85年12月27日前適用勞基法之各業均不適用,且需為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目前四週變形工時適用之行業類別有: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法律服務業、信用合作社業、證券業、觀光旅館業、一般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公務機構業、電影片映演業、建築經理業、國際貿易業、期貨業、保險業、會計服務業、存款保險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國防事業、信用卡處理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一般旅館業、理髮及美容業、其他教育訓練服務業、大專院校、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社會教育事業、市場及展市場管理業、鐘錶、眼鏡零售業。採用「變形工時」的目的,是為了使事業單位能更有效率的經營,在不影響勞工正常生活的原則下,《勞動基準法》允許雇主在一定的條件下,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調整變動,而此調整後的工作時間稱為變形工時。以下為4週變形工時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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