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二週變形工時之內涵-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勞動檢查】二週變形工時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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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週變形工時之規定,規範於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承上,若事業單位欲實施二週變形工時者,必須符合下述5項要件:
  1.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2. 將2週內2日的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3. 每日之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
  4.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5. 需為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目前二週變形工時適用於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
採用「變形工時」的目的,是為了使事業單位能更有效率的經營,在不影響勞工正常生活的原則下,《勞動基準法》允許雇主在一定的條件下,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調整變動,而此調整後的工作時間稱為變形工時。以下為2週變形工時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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