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團體保險不保險?全都受益人惹的禍-樂誠勞資顧問-勞資顧問,新竹勞資顧問,台北勞資顧問

【職業災害】團體保險不保險?全都受益人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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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光(化名)今年剛新婚,目前與妻子和父母同住。阿光在食品公司擔任司機多年,好不容易存到了一筆錢,打算年底買棟房子,以實現他多年來成家的夢想;不料上個月在運送貨品的途中,因貨車失控打滑,高速衝撞路旁的電線桿,阿光送醫前就失去了生命跡象,經過急救,仍然宣告不治。食品公司的陳老闆在惋惜之餘,仍然得面對阿光職災死亡的相關責任,由於阿光一個月薪水4萬元,按照勞基法規定,當勞工發生職災導致死亡時,雇主須一次給與45個月的死亡補償,還好陳老闆在剛創業時就建立了完整的保險觀念,懂得運用團體保險來轉嫁職災風險;保險公司在確認無誤之後,迅速的將180萬的死亡保險金理賠給了阿光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阿光的太太和爸媽,陳老闆也終於鬆了一口氣。沒想到,一個月之後,阿光的太太居然在律師的陪同下,要再來向陳老闆要求90萬的職災死亡補償,一開始陳老闆當然無法接受,但經過律師引用相關的法條之後,陳老闆只好摸摸鼻子再另外開了張90萬的支票給阿光的太太,並當場簽訂和解書,陳老闆大嘆,半桶水的保險業務員,真的把我給害慘了!究竟事發生了什麼事,讓陳老闆多承擔了90萬的損失呢?
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職災勞工的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所示: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和配偶均分)
二、父母。(配偶1/2,父母1/2)
三、兄弟姊妹。(配偶1/2,兄弟姊妹1/2)
四、祖父母。(配偶2/3,祖父母1/3)
勞基法規定的順位和民法的順位是不一樣的,勞基法為規範勞動條件的特別法,係屬強制規定,故因職災造成的死亡補償應按照勞基法規定的順位給付給員工之遺屬
勞基法:由阿光太太一人獨自領得180萬元的死亡保險金。
民  法:阿光太太領得90萬元,阿光爸媽領得90萬元。
因此,本案例中,阿光太太有權利再向陳老闆要求90萬元的死亡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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