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如何避免超時風險(三) :善用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
勞委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41535號函釋中有提到,事業單位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假期時,該日工作時數應不受同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每日及每月延長工時時數之限制。
在勞基法第32條第3項以及第40條中,均同時規範到事業單位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時,均可強制要求勞工於下班後或者例、休假日繼續工作,以因應突如其來的災變與事故,由於事出突然,情況危急,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特明定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受每日及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
因此,有時事業單位因為勞工曠職、未先經過核准之請假,以致無法調派人力因應,使得事業單位陷於不能繼續營運之狀況;或者關鍵性生產機械故障,導致產線停擺,則須強制必要之修護人員繼續加班,直到故障排除為止;這些狀況,並非只是單純的為了消化工作進度而已,而是攸關整體企業能否持續維持營運的命脈。故以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名義號召必要人力繼續工作,當可不受延長工時規定之限制。
然而,「程序不備,實體不論」,因此,不論該持續加班事由是否可被認列為「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程序上均要求事業單位於事發後24小時內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而由主管機關來進行審查,同時,事後依然得按照勞基法之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並給予適當的休息或補假。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勞基法第32條第3項以及勞基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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