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有關105/1/30補假之疑義說明
為了讓農曆春節能夠串連,形成9天的連假,人事行政總處於去年(104)即已排定105/2/12(農曆正月初五)與105/1/30(六)進行對調,但人事行政總處之人事令只適用公務人員,對於適用勞基法的民間企業而言,若要比照辦理的話,是否一樣具有適法性呢?
由於從105年1月1日開始,單週工時已修正為40小時,對於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的事業單位而言,1/30(六)出勤即形成勞工當週工作總時數來到48小時,即便與2/12進行對調,仍無法改變加班之事實,因此,就1/30(六)出勤之勞工而言,雇主須另外核給加班費,才能符合勞基法之規範。
然而,由於1/30~2/12之間隔未超過八週,因此,若事業單位為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八週變形之行業,且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八週變形工時之實施,則可依勞基法第30條第3項關於八週變形之實施原則合法將1/30與2/12進行對調,而無須額外核給加班費。
有關於八週變形實施之相關規定可以點選底下連結進行了解:http://goo.gl/dVstwh
倘若事業單位並非八週變形之指定行業時,又該如何實施補假呢?為了解決這個惱人的小問題,勞動部在105年1月21日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之函釋進行說明,凡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意即只要其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縱然事業單位並非八週變形指定之行業,在工作日(2/12)與休息日(1/30)對調以形成連假之作業上,仍視其為八週變形指定之行業,而無須另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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